其在《易经》方面,依自然之象而释刑狱诸事,更多有之。
《荀子·尊君篇》也说君者国之隆也,父者家之隆也。我国往昔便不是这样,于亲属关系上附有家族制度的观念甚为浓厚,这有两事为证:1.先以亲属分类为证。
故我中国大平原文化体系的确立,并非尽赖政治上的国家力量有所维系,实以民族力量所依据的家族组织,始终未尝崩溃,居其大功。汉初沿用这种苛政,大辟尚有夷三族的命令,彭越、韩信首受此诛。自汉代起,家户为政令的所托,更见显著。(三)何以言就同居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同居这个名称,首见于《仪礼·丧服》同居继父之文。当代,[[20]]官奴婢多至十余万数,都是男女从坐没人县官的。
如未立继身死,从族长依例议立;妇人守志留夫家酌承继夫的财产,凭夫家族长择昭穆相当的人继嗣。隋虽废除孥戮的酷法,然杨玄感的罪死仍及于九族。北齐,把不孝列入重罪十条以内。
其结果,一人即可双娶嫡室,这又是家族本位下的继承问题,影响到婚姻问题的事例了。伏羲氏是否为人名,抑为氏族名,虽有争论,俪皮为礼的聘娶婚,也不必即为伏羲氏所创;但伏羲氏又称庖牺氏,总可认为是畜牧部落的开始,既有畜产以结婚姻,又因婚姻而成夫妇,有夫妇然后为家,这或系家族制度的最早来源。探其源由不外家族组织以男系为主,其自外姓而来的妇女,为家族的正式人员,便列为一类了。北魏元孝友请对于无子而不纳妾的人,科以不孝的罪。
《孟子》入以事其父兄,出以事其长上,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!莫不本于一家仁一国兴仁,一家让一国兴让,一人贪戾一国作乱的意义立说,而认为家者国之则也。所以有如是的变迁,实因一户一口,以家长为主,并对国家负有种种责任,自未便使无男丁的家口,处于散漫的地位,而脱落了整个机构的一环!总括说来,家长实处于国与家中间的连系地位。
虽系自女系方面计算,实因彼等自有其族其家,便列为一类了。此外,诸嫁娶违律,祖父母父母主婚,独坐主婚。因事由父母专制,非其所罪,故独杖父母一百。在哲理上,如《论语》其为人也孝悌,而好犯上者鲜矣!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,未之有也!《大学》诗云,'桃之夭夭,其叶蓁蓁,之子于归,宜其家人。
汉,乘邱嗣侯外人,美阳女子的假子,燕王定国,汝阴嗣侯颇等等,均以禽兽行的罪名,或免,或磔,或赐死。《仪制》篇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,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,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,求归人侍者,并杖八十。封建制度早废,而国家名称延用数千年,近仍如故,正由于合于事实,符于义理所致。独坐系对于家属或不坐其罪,而独坐其尊长是。
此文摘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》第396-416页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《大学》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……家齐而后国治,国治而后天下平;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,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,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;孝者所以事君也,弟者所以事长也,慈者所以治众也。
后世宗的观念,惟在婚姻及立嗣等事中有其形象,若言家族共同生活上所应遵守的规律,类多限于近亲同居的家族如此而已。而较轻的不孝依然视为重罪。
不特天子不能独尊位,就是诸侯也渐失优势,赋税兵甲都把重心放在家制上。再看《国语》上所说管仲治齐,作内政而寄军令的话:制国,五家为轨,轨为之长;十轨为里,里有长;四里为连,连为之长;十连为乡,乡有良人。往昔为免户绝而以立后为尚,但如近亲无多丁,远房无支子,且禁止异姓乱宗,不得为后;那么,有时欲立后的或竟无后可立,又将如何处理?于是清高宗便定下兼桃的法,准其以居子兼桃两门。学者欲完全革除这一制度,而不从改进的途径上,予以合理的维持,似非所宜。降而直接牧民的官司,向来也以父母官为称;王禹僻诗万家呼父母是。《汉书·昭帝纪》注如淳引律:请当占租者,家长自各以其物占,占不以实,家长不身自书,皆罚金二斤,没人所不自占物……。
魏,谋反大逆仍施族诛而不定于律令,女虽免其婴戮于二门,而既醮之妇从夫家之戮,依然如故。看!国而与家联称,家而与族联称,便知其然。
北齐,惟宗室不加宫刑,后主且有关于宫刑的诏。凡人应坐其罪,而以同居或他种关系不坐其罪的,称做勿坐或免坐。
然如常乐公主以赵环之故被杀,北景公主以柴令武之故赐死,因夫而受诛,虽贵为公主也不能免,其轻重完全看帝王的宽严是决。先家族而后国家,视灭族甚于失国,由现代眼光看来,仍然是极不合理。
因而就有四事为证;1. 先以族诛为证。丁役本系赋人民的力,但也和户有关。我国往昔系宗桃继承制度,财产继承附见于内,且系以义务为主,这完全是出于家族本位的观念而然。宗子掌理宗的事务,主祭祀,主婚姻,教族人,其权力在家长以上。
四、结论关于国家的构成分子或单位,英美国家迄今皆采个人制度,我国往昔却把重点放在家族方面。清,地丁归一,独税田亩,丁役丁税都不存在,然而户籍的编查却较前代减色不少。
原来,当时官有世胄,谱有世官,士大夫皆起于世族,[[10]]非皇帝所能任意派用。又,制鄙,三十家为邑,邑有司;十司为卒,卒有卒帅;十卒为乡,乡有乡帅;三乡为县,县有县帅;十县为属,属有大夫;五属故立五大夫,使各治一属,立五正,使各听一属。
娶妇的家既告祖庙,又以祭祀用的素冕亲迎,并于夕施席于正寝,皆所以表示与祖先同此婚礼。当时,处于部落地位的族,各有其长,称做群后,位较尊的称做元后。
其男女被逼,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,也是独坐主婚。[[11]] 原文误为一俱户不籍。秦法,不孝的人,斩首枭示。三代同居已旌门的,免差拨,三年后免杂役。
元,临时征调仍多取自户籍;其以贫富为准,户出一人称做独户军,合二三户而出一人称做正户军,余为贴户军。在缘坐、独坐、勿坐以外,尚有亲属相窃等等的轻坐,亲属相奸等等的重坐,均以与一般人为此而轻重之,因涉及科刑关系,这里从略。
[[4]] 原文误为周[[5]] 此处系对《周礼》原文理解有误。家族制度既在政事法民事法是有其显著表现,已如前述。
家长不特对内有监督家属,管治家财,处理家政等等的权利和义务,并且对外为一家代表,具有公法上的责任,使其统率家人,以尽人民对于国家的义务。而《尚书大传》也有古八家为邻的说法,在学者想像古代田制并拟推行所谓仁政,仍然是家为单位的。